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职能,于2003年7至8月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了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调查活动共选择了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各50家。截至汇总日共收回有效问卷92份。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大多数事务所支持财政部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
调查结果显示,92.39%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财政部财会[2002]19文件的内容,78. 26%的会计师事务所赞成财政部门收回行政监管职能,对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寄予厚望,认为加强行政监管能够更好地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也有6.52%的事务所不赞成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另有15.22%的事务所表示无所谓。不赞成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财政部门收回行政职能后,不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不合理的大规模检查和处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发展。
事务所对政府部门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反映强烈
在回答“当前财政部门最需要协调的部门关系”这一问题时,65.22%的事务所认为是审计部门,64.30%的认为是证券监管部门,66.30%的认为是税务部门。
在回答“当前不同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最为主要的问题”时,事务所反映最强烈的是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其中,78.26%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58.70%认为各部门检查标准不一,33.70%认为处罚标准不一。
事务所反映,平均来说一家事务所一年要接受3至4个政府部门的检查。事务所认为,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加大了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难以杜绝屡查屡犯的问题,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应是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95.65%的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财政部门应该重点监督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52.17%的事务所认为应该检查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相比之下,只有3.26%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财务收支,2.17%的事务所认为应检查事务所的税收缴纳情况。事务所认为,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应由行业协会检查,税收缴纳情况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财政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执业质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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